春风化雨解矛盾 人民调解促和谐
6月5日,长庚司法所依托“警司联调机制”,成功化解一起长达2年多的劳务纠纷。通过调解员多次的劝说和调和,原本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多年的矛盾与积怨得以消除。
调解现场
调解员调查了解到事情始末:某公司在员工出入大厅设置了公司物品检查系统,以防止公司产品流失。某个下班的晚上,陈某在经过出入大厅的检查系统时,引发了系统报警,安保人员要求对陈某进行检查,陈某表示并未夹带任何公司有关产品,自我证实之后,安保人员认为需要进一步检查,陈某严词拒绝,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冲突发生后,该公司以陈某不适合该工作岗位为由,将其调离,安排到其他工作岗位,陈某认为其并不适合重新安排的工作岗位,并认为当时公司安保人员在对其检查的时候存在过错,要求公司赔偿相关费用,因此发生纠纷。陈某自该事件后未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并一直通过各种途径与公司斡旋,双方僵持不下,因此请求调解。
掌握上述情况后,调解员分别详细了解了双方诉求:陈某提出,其愿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要求对方赔偿因该事件产生的医药费、协调期间的生活保障费以及经济补偿金。公司辩称,当时并没有要解除合同,而是根据情况给陈某调整了工作岗位,但是陈某因个人原因拒绝接受,因此拒绝给予经济补偿。陈某认为给予的赔偿太少,不足以补偿其在该公司的损害,双方一度陷入僵局。
调解员判断情况后决定开展背靠背调解。一方面,跟陈某讲政策、讲规定、讲道理。调解员讲解了《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如果调离的岗位是不合理的调岗,例如工资大幅降低、工作条件明显恶化等,陈某则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但公司调岗在相对合理的范围,陈某拒绝,则不属于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另一方面,跟公司讲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安保人员在安检过程中对陈某身心造成了损害,导致陈某因此未能继续工作,因此公司在陈某失业期间应当对其进行补偿,为此公司同意赔偿因该事件产生的医疗费及陈某失业期间的最低生活保障等费用,自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通过劝解,最后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
通过人民调解的高效性和便捷性,长庚司法所仅用一个多小时就解决了陈某与公司之间多年的纠纷。调解员以切实解决群众难题为出发点,在处理纠纷时,用心办实事、解难题,确保群众能平等、便捷地感受到调解的温情。
[撰稿:韩素媛]
[一审:李 薇]
[二审:赵 力]
[三审: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