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小”约定发挥“大”作用—浅议如何抓好村规民约的修订工作
村规民约是一个建制村内全体村民共同认可、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民主产物,是村民共同意志的产物,往大了说,它是村民心中的“法”。所以,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对于加强农村基层治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乡村,有着莫大的作用。但现在村规民约的“处境”尴尬,一个普遍且较为严重的现象是,村规民约成了一个“摆设”,好看不中用。为此,2018年,民政部、中组部、中央政法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44号),充分强调和要求村规民约在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中发挥积极作用。随后,省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民〔2019〕8号),市里出台了《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我制定、我遵守、我监督、我处罚”活动的通知》(常民发〔2019〕14号),对村规民约的修订工作均做了详细具体的安排和部署。从中央到地方,短时间内对同一个工作如此层层联合行文,可以看出修订村规民约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根据文件精神,我区今年七月份对此项工作也积极进行了落实和调度。3个多月的时间过去了,从乡镇、村(居)反映的情况来看,工作推动不是很理想,工作落实得还不尽如人意。截止国庆节,我区建制村的村规民约的修订率还只有52%,三个乡镇进度不一,各建制村村规民约的质量也参差不齐,给人的感觉是,这项工作上面锣鼓喧天,而下面却冷火秋烟。对此,10月16日,武陵区民政局专门走访调研了丹洲乡楠木村、芦荻山乡金狮堤社区和熊家坪社区、河洑镇全美村,详细了解乡镇、村(居)开展村规民约修订工作中的操作流程、存在问题、建议意见。经过梳理,我们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修订程序要求较高,村干部“畏难”。2010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据此湘民发〔2019〕8号文件要求,村规民约的修订“村(居)‘两委’成员分别组织以自然村、村(居)民小组等为单位召开村民或户主会议”,并对草拟的村规民约修订稿,要“走访每家每户征求意见”,对审议稿村“两委”要“提交村民会议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进行民主表决,并有一定比例妇女参加”。修订后的村规民约落款为“XX村村民会议”。最后,还要“印发到各家各户”。对此,村干部普遍觉得畏难,特别是觉得召集村民会议的工作要求太高,程序太繁琐,工作量太大,工作不太好开展。
二、老的村规民约形同虚设,老百姓“嗤鼻”。众所周知,过去的村规民约普遍内容空乏、制定程序不规范、实施也流于形式。有的地方的村规民约仅仅是为制定而制定,甚至有的村将别处的村规民约照搬照抄,完全没有结合本村的风土人情和生产生活实际。让村规民约成为了一个“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同时,近些年来,市、区有关业务部门为响应将工作触角延伸到基层的号召,也要求各个村的村规民约里面体现各自的工作,这一行为带来了两个十分明显的后果:一是导致村规民约的增减十分随意,完全忽视了老百姓的主体权利,二是导致村规民约成了一个“筐”,什么都往里面装,“假大空”、“高大尚”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在此次走访调研过程中,我们就发现了一些十分“有趣”的村规民约,如“严禁私拆私人信件”,现在的互联网时代,一个农村还有多少信件可供私拆?如“严防山火的发生”,作为洞庭湖冲积平原,许多建制村根本就看不到山,何来“山火”?等等,象这样“虚无缥缈”的村规民约何来的群众基础?怎么得到老百姓的支持和拥护?另外一个普遍现象是,村规民约充满了各种口号式的条款,却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老百姓看了无所适从,根本不知道什么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也不知道该怎么干,干什么。最后的结果是各个村的村规民约越来越长,而村民越来越不关心。
三、重视程度不够,思想认识“原地踏步”。无论是村干部还是村民,认识水平均还停留在以前的阶段,将村规民约看成是可有可无的东西,是挂在墙上仅供上级领导参观的,于村于己没有多少实际意义。村民没有认识到修订后的村规民约是当自己家作自己主的最有力工具和手段,采取的还是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态度。村干部则认为,现在村里的工作千头万绪,十分繁杂,扶贫攻坚资料的整理、秸杆焚烧的巡察等中心工作已“压力山大”,此时又增加了这一程序繁琐、要求较高的工作,无形中进一步增加了他们的工作负担、因此思想认识上有一定的抵触情绪,采取的是能拖则拖的策略。
正是上述三个问题的存在,导致目前我区村规民约的修订工作进展缓慢。那么,如何从根本上焕发全体村民和村干部的修订热情,让村规民约 “接地气”,从墙上走到老百姓的心中,得到老百姓的认可呢?根据我们走访调研的情况,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在制度设计层面,适当调整修订程序的主体。由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后,村支“两委”班子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拟定草案,提请乡镇审核通过后,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表决,备案公布。经过乡镇、村(居)的走访调研,均认为如此操作既体现了民意,又极大地减轻了村(居)负担,村(居)参与此项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都将得到极大提高,修订工作的进度和质量都将得到有效保障。
二、在内容把控层面,实现“一村一品”,体现村规民约的乡土性,提升村民的参与热情。每一个建制村都有自己独特的区位特点、人文渊源、村风民风等等,只有因地制宜找准自己的特色,找准自己的不足,充分尊重民意,做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才能焕发村规民约的青春与活力,引导村民破除陈规陋习,让乡风民风好起来、人居环境美起来、文化生活富起来,不断增强村民的幸福感、获得感。村规民约的生命源泉就在每一个村民脚下所踩的热土上,只有体现了村规民约的乡土性,让村民感觉到村规民约的亲切性,也才会激发广大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和热情。一个得到全体村民拥护和认可的村规民约,不仅是我们每一个建制村当家人政治智慧的充分体现,同时也是我们基层自治水平和基层干部管理能力的全面展示。
三、在效力作用层面,大力强化督导落实和典型宣传。再好的村规民约,再漂亮的文字表述,没有落地执行,就还是一个花瓶,一个摆设,就得不到村民的拥护和支持。在督导落实上,一方面,修订后的村规民约的内容一定是细化、量化、具体化的,要实在管用,要便于操作和落地执行。这种操作性既可以在村规民约中直接体现,也可配合村规民约附加一个实施细则。如此,通过强化落实,充分让村民感受到村风民风的转变,人居环境的提升,感受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成效和魅力,我们的村规民约也就有了强大的群众基础。另一方面,村规民约的落地执行离不开村支“两委”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所以村支“两委”成员,特别是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一定要提高认识,依靠村民代表会议,将这一项利村、利民、利发展的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在典型宣传上,对于村规民约修订较好、落地执行较好、效果作用突出的建制村,乡镇一级乃至区里一定要大力加强宣传、推介和奖励,让先进更先进,后进赶先进,从而推动我区村规民约工作迈上一个崭新的台阶,成为全区加强基层治理、实行村民自治、弘扬公序良俗的一个工作亮点。
[编辑:区民政局 詹晓红]
[审核:文龙猛]
[签发:段侑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