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武陵一酒店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取缔!
近日,武陵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积极开展旅馆业治安检查,依法取缔一家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的酒店公寓,行政拘留1人。
经查, 9月24日至10月11日期间,违法人员周某文(男,31岁,株洲市人)在明知未获得公安许可的情况下,仍于武陵区朝阳路与建设路交汇处某公馆楼擅自经营“常德市某某酒店公寓”。10月11日,周某文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武陵公安依法取缔该酒店公寓,违法嫌疑人周某文被依法行政拘留,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被依法追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作者:沙 伟]
[编辑:蔡翠玲]
[审核:文龙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