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公安成功破获全市首例危险驾驶案
5月23日,武陵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成功破获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颁布施行以来,全市首例因犯罪嫌疑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4月21日10时许,常德市武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对本辖区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例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湘JH****的危险品运输车辆系非危货车改装而成。安监部门立即该辆车进行了查扣,初步查明了车主龚某(女,48岁,武陵区人)、刘某(男,56岁,广东省江门市人)将普通货运车改装,并以每月3500元的工资聘请司机孔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有关运输安全的管理规定从事危险物品甲醇运输的违法事实。5月13日,该案被移送武陵公安分局,因孔某、龚某、刘某三人的行为已分别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局治安大队于5月23日对该案立案进行侦查。经依法讯问,3名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龚某、刘某、孔某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改: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作者:欧明松 罗静]
[编辑:屠远斌]
[审核:宋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