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广场项目承建单位员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治安拘留
10月30,承建常德市万达广场项目的某单位员工李某甲(男,34岁,河北唐山人)、李某乙(男,40岁,重庆江津区人)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扰乱了社会秩序被治安拘留。
10月30日上午10时许, 市城区万达广场建设工地突然响起巨大的烟花爆竹声,武陵公安分局城管大队和武陵区城管局执法人员迅速前往现场处置、查处。经查:为了庆祝万达广场项目封顶,承建单位生产经理李某甲指示员工李某乙,在楼顶燃放烟花礼炮二十余筒,鞭炮六卷,燃放持续二十余分钟,严重扰乱了周边机关单位、学校正常办公和教学秩序,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民警口头传唤二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违法嫌疑人李某甲、李某乙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对二人分别予以行治安留十日、五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法规链接:
产监督管理局
常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市城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常城管通〔2015〕1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常德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开始,市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为做好市城区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武陵区:东至石长铁路线,西至桃花源路,南至沅江、双拥路,北至石长铁路线、吉生路。
鼎城区:东至沅江,西至桃花源路,南至金霞大道,北至沅江。
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紫缘北路、环湖路、姻缘河、穿紫河、柳叶大道所围合的区域。
常德经开区:东至临枫路,西至枉水,南至常张高速公路,北至沅江。
二、禁放区内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必须经公安部门依法许可并予以公告后方可燃放。
三、禁放区内禁止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违规燃放者处以500元罚款;对违反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处1万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九、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110 市城管局:12319
市安监局:7703280 武陵区:2682962
鼎城区:7370177 常德经开区:7319928
柳叶湖旅游度假区:789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