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签订“投资协议”或以“高息借贷”的方式非法集资获重刑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近日,经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集资诈骗违法所得人民币13412400元责令退赔给被害人。
2010年至2015年12月1日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化名“杨晓梦”先后在本市武陵区迅华大厦、浙商大厦承租场地设立“常德市硒元超市有限公司”、“常德伟康健康食品连锁机构”(均未进行工商登记)从事保健品生意,主要销售“康必硒”等富硒保健品。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宋某某以同案人杨某某(系宋某某舅舅)的名义设立个体经营性质的“武陵区化东食品经营部”继续从事保健品经营。
在经营保健品生意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在未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伪造“中国农科院食品有限公司”公章、“湖南亲硒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以及“中国农科院食品有限公司”、“湖南亲硒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理财业务代表《授权书》,虚构康必硒的生产厂家扩大生产需要资金这一事由,明知自己无归还能力,仍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客户非法集资,并承诺年息12%至24.8%不等的利息回报。2010年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以签订《投资协议》或打借条的形式向谢某某、杨某某、杨某等68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3412400元,该款用于“常德伟康健康食品连锁机构”的经营、支付被害人的利息及宋某某的开支。
2015年12月1日晚,被告人宋某某因无力偿还巨额债务遂邀集同案人杨某某、聂某(系宋某某丈夫)一起逃匿。2016年3月3日,三人在湖北省宜昌市被民警抓获归案。
检察官提醒:投资有风险,请谨慎投入。不要被所谓的高额利息所迷惑,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作者:曾志荣 刘潇潇]
[编辑:蔡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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