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骗保万万不可,最高可获10年以上牢狱!
当今社会,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成了家家户户出行的交通工具。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与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部分车主法律意识不强,存在贪小便宜的侥幸心理,在无证驾驶、酒驾、保险过期、当时未发现擦碰等情况下,发生事故后明知保险公司按规定肯定不予赔付,但总想将损失补回来,弄虚作假,甚至找来亲朋好友帮忙,结果触犯刑法并连累亲朋好友。
2016年至2017年,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共受理保险诈骗案件10件21人,经审查,审结案件9件19人,其中向法院提起公诉6件13人,不起诉3件6人,法院已判决3件6人。
2015年9月8日晚上,张某某(另案处理)从常德市澧县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灰色天籁轿车,次日下午16时许张某某驾驶此车在澧县孟溪镇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名骑摩托车的男子受伤,因张某某无驾驶证,遂找到被告人朱某某顶替自己作为肇事司机,以此来得到保险赔偿。9月10日中午,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一同前往汽车租赁公司,在被告人刘某某的帮助下各签订了一份租车合同。当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冒充事故司机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报案,接到报案后,中国人保常德分公司查勘员到事故现场勘查,进行立案核算赔偿款,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核定,此事故需赔偿伤者人民币3444222.8元。在之后的调查过程中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怀疑事故现场的驾驶员有调包行为,并查证事发时朱某某并不在现场,遂于2016年1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3月份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同年3月将被告人刘某某传唤到案。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朱某某、刘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6月向武陵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刘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作者:刘 聪]
[编辑:蔡翠玲]
[审核:宋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