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区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团伙犯罪刑事案件,四被告改判获重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05-22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由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周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成功获得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

周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因承包常德市鼎城区某村荒山取土一事产生矛盾,期间,宋某某多次打电话挑衅周某某,周某某对此怀恨在心,立意报复宋某某。2015年9月16日23时许,周某某邀集被告人周某、程某、孙某以及同案人全某某、唐某、熊某某(均在逃)等人,携带砍刀、杀猪刀等作案凶器,驾车来到本市武陵区小高山街某超市旁一茶馆内找宋某某寻仇,宋某某见状从茶馆一楼往二楼逃跑,周某某等人持刀追赶,宋某某被迫从二楼窗户跳下,周某某等人追赶至茶馆外人行道上持刀将宋某某砍刀在地。在宋某某倒地后,周某某又持砍刀朝宋某某头部、上肢等部位砍击十余刀,致被害人宋某某右耳廓缺失及全身多处受伤,后周某某等人驾车逃离。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宋某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2015年11月10日22时许,民警在常德市某酒店房间将周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搜出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3发,从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搜出手雷一枚。2015年11月13日,民警从周某某租住的常德市武陵区某小区房间卧室衣柜内搜出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在床头柜内搜出子弹7发。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意见为:该两支疑似手枪均是以火药为动能,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发火武器,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子弹均为六四式手枪弹,为军用枪弹;从周某某随身携带的包内搜出的手雷状物品,为军用制式手雷,具有杀伤力。  

武陵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以被告人周某某、周某、程某、孙某分别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依法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0月8日,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周某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周某、程某、孙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年二个月、三年。武陵区检察院收到判决后认为:本案中故意伤害犯罪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报复性犯罪,社会影响恶劣,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周某某等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该案判决量刑畸轻,遂于2016年11月21日提出抗诉。2017年4月27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关于原判故意伤害罪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对周某某依法予以改判,将两罪合并执行刑期由六年改为十二年;周某刑期由三年改为七年;程某刑期由三年二个月改为七年;孙某刑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作者:曾志荣 肖昌华]

 [编辑:蔡翠玲]

 [审核:宋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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