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单位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所谓“挂靠”是指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依附于另一个民事主体,且前者以后者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而由后者向前者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在经济体制的转型中,出现了车辆“挂靠”这一新的法律关系。当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都是由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据挂靠合同向挂靠者追索。近日,武陵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追偿权纠纷。
原告某公司诉称:2010年3月16日,原告下属鼎城货运分公司与被告谢某签订了《责任经营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0年3月16日至2013年3月16日。双方约定:被告自购货车挂靠到原告单位经营,被告谢某经营车辆发生交通,损失由被告负责。2010年4月17日,被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车上人员李某伤残,事故经交警进行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被告未与李某达成赔偿协议,造成李某起诉原、被告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只能约束原被告双方,不能约束善意第三人,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赔偿李某经济损失49万多元。经武陵区法院执行,原告支付赔偿费、诉讼法、执行费共计45.5万元,被告谢某仅支付赔偿费5.2万元。原告认为:原告仅是肇事车辆名义上的车主,该车的实际支配人和使用人是被告,原告仅收取少量的管理费,绝大部分运营利益由被告享有,因此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全部事故赔偿费。原告垫付的赔偿被告应支付给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45.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责任经营合同书》属挂靠经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被告在经营活动中致人损伤造成了损失,原告公司支付了赔偿款等45.5万元后,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向被告谢某追偿,原告的诉请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