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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陵区现代服务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武政发〔2017〕28号

来源:武陵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01-1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武陵区现代服务业扶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日

 

 

 

武陵区现代服务业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开放强市产业立市发展战略,紧扣我区“建设以现代服务业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中心城区”发展定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对工商法人注册地在武陵区、守法经营的服务业企业(新引进项目与武陵区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已运营项目纳入武陵区属统计)给予扶持。重点扶持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电子商务、高新技术、信息技术、现代金融、健康医养、服务咨询等现代服务业发展。

第三条  符合常德市产业扶持政策且按其要求需武陵区配套扶持的,不重复适用;武陵区出台的其他政策中同类型扶持条款,本办法中投资达效奖励、总部入驻奖励、楼宇经济奖励条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对入驻武陵移动互联网产业园的园区企业的奖励、扶持办法另行规定;特别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给予扶持,已实行“一事一议”的项目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达效奖励

 

第四条  对新引进投资1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且新建使用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服务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投资平台投资建设项目、各类财政投入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竣工投入使用一年内,以实际使用且税收关系属地管理的商务面积计算,入驻率达7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30元/平方米的奖励。以上奖励金额以入驻企业三年产生区级财力为上限,分年兑付,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业主单位和经营单位对老旧商务楼宇、厂房仓储进行整体提质改造,规划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经事前申请、备案的,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一年以内产生区级财力50万以上,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以上奖励金额以楼宇入驻企业当年产生区级财力为上限,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总部入驻奖励

 

第六条  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全国总部、区域总部以购买、购地自建(或委托代建)办公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形式入驻我区,在总部开业经营后,分别按1000元/平方米、600元/平方米标准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企业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分别按照600元/平方米、4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面积最高不超过3万平方米,奖励金额以企业三年产生区级财力上限,分年兑付。

第七条  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全国总部、区域总部以租赁(三年以上,含三年)办公用房形式入驻我区且租赁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分别按照20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励;其他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租赁(三年以上,含三年)办公用房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分别按照100元/平方米、5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励。奖励面积最高不超过1万平方米,奖励金额以企业当年产生区级财力为上限。

第八条  培育本地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市州级以上区域总部经济(投资或授权管理区外2个以上下属企业,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且在我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年销售(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产生区级财力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当年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四章 楼宇经济奖励

 

第九条  新入驻商务服务、高新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和金融机构等企业,购买或租赁(三年以上,含三年)500平方米以上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按自用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购房奖励,或扶持期限为三年的100元/平方米/年的租赁奖励。奖励金额以企业当年产生区级财力为上限。

第十条  对新入驻其他企业购买或租赁(三年以上,含三年)500平方米以上(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办公用房,按自用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购房奖励,或扶持期限为三年的60元/平方米/年的租赁奖励。奖励金额以企业当年产生区级财力的50%为上限。

 

第五章 效益贡献奖励

 

第十一条  新入驻企业,自开业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总部企业年度产生区级财力2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年度产生区级财力5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上年的,分别按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的30%、20%、10%给予奖励。总部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新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三条  纳入武陵区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且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批发和零售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3万元、5万元;纳入武陵区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且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3万元、5万元;纳入武陵区服务业统计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3万元、5万元。

第十四条  年销售(营业)额1亿元以上(其中文化产业10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20%、30%以上的在统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凡获准上市且承诺在武陵区持续经营五年以上的,给予主板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给予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境外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给予新三板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以企业当年产生区级财力为上限。

第十六条  对当年新开展对外贸易且进出口业绩体现在我区的外贸企业给予“破零”一次性奖励,其中,开展一般贸易的奖励2万元,开展加工贸易的奖励5万元。较上年进出口每增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当年自营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且较上年增幅达到100%、150%、200%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第六章 科技创新奖励

 

第十七条  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第十八条  企业研发科技项目获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分别给予国家级一、二、三等次奖项获得者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分别给予省部级一、二、三等次奖项获得者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十九条  首次获得国家级、湖南省级孵化平台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第七章 品牌创新奖励

 

第二十条  当年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首次获得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当年首次获评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当年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首次获评农业部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品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当年首次获评5A、4A景区(景点)的旅游景区(景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首次获评五星乡村旅游点的农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八章 人才贡献奖励

 

第二十四条  新入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区内相关部门认定后,自企业入驻次年起三年内,对其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工薪、奖金、股权分红类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区级留存部分全额奖励。

 

第九章 招商中介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引进落户我区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购地费及住宅开发),按其实际到位资金并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对招商中介人给予2‰(含税)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引进落户我区的外资投资项目,按其实际到位外资并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对招商中介人给予3‰(含税)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分期到位的,按照首批到位资金计算奖励,自首批资金到位后一年内追加到位的资金部分,可在追加部分到位后,扣除首批到位资金奖励后计算奖励。

第二十六条  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全国总部、区域总部,或区政府认定的总部机构入驻,且入驻后年度产生区级财力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招商中介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含税)、50万元(含税)、100万元(含税)。引进其他企业入驻,且入驻次年产生区级财力50万元以上的,给予招商中介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含税)。

 

第十章 其他扶持办法

 

第二十七条  发挥商会、行业协会促进作用。对新组建的异地武陵商会(招商联络处),一次性给予5万元开办补助;对新组建吸纳会员达到30家以上的服务业行业协会,一次性给予2万元开办补助。每年按照活动开展情况,给予各异地武陵商会、行业协会相应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成立武陵区属融资担保公司,为我区服务业企业提供属地企业过桥资金及融资担保,过桥资金利率不超过央行同期一年期基准利率,担保费率控制在1.8%以内。

第二十九条  加大对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力度。对当年新增就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的,每年按上年度新增就业人数每人1000元的标准奖励给企业。

第三十条  加大服务力度,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区内重大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名区级领导、一个部门、一套班子对口联系,对项目落地实行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奖项,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在每年三月底前按要求向区商务局申报,区服务业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评审,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予以兑现。

第三十二条  区服务业领导小组组织制定《武陵区现代服务业扶持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根据细则具体实施。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服务业扶持相关优惠政策与奖励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以前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如市里出台相应扶持政策,本办法再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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