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陵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6〕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
《武陵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11月23日
武陵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举报,经区直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受理并查处后,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食药监管、农林、质监、工商、卫计、畜牧兽医水产、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 举报下列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和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的;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过期失效、混有异物、掺假掺杂食品的;
(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认证标志或名优产品标志的;
(六)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无证照非法生活、加工、销售食品药品的;
(八)其他涉及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食品药品安全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被假冒方或其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但举报人不愿意透露真实身份的,举报受理部门应予以尊重,并为其保密;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七条 举报方式: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移送的经举报人举报后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他方式。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书面形式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举报奖励标准: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属团伙作案、情节严重的,或被列为省、市公安部门挂牌督办的案件,分别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对情节特别严重,或被列为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案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食品药品安全行政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标准:一般按照罚没收入的10%奖励举报人,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举报违法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人员,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按照罚没收入的20%奖励举报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或涉案货物较少,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300—1000元奖励。
第九条 区本级设立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区食药监管局负责奖励的审定和发放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区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对奖励资金的拨付、发放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对食品药品安全行政违法案件,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对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分别由办案单位填写常德市武陵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向区食药监管局申报。区食药监管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定并回复。经审定批准后,办案单位应及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直接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区食药监管局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不按程序立案查处的;
(三)未经举报人同意,故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